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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6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的公告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征集调查
发布日期
2026-09-03
截止日期
2026-10-08
结构化速读非 AI 生成:逐字摘自官方原文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现公开征集2026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有关事项和要求如下:一、征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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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分条要点
  •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征集范围为食品掺杂掺假物质检验方法。
  • 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征集范围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应用广泛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等物质检测方法。
  • 申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管理规定,了解食品安全监管需求。
  • 具有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够提供方法研制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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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邮箱food@cfsi.net.cn

    原文:(六)申报单位需在2026年10月8日前将电子版材料以及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4)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fsi.net.cn,邮件名称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牵头申报单位”命名;

  • 通信地址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郁诗华收

    原文:纸质版材料需同日邮寄至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郁诗华收;

  • 联系电话15201580677

    原文:联系电话:1520158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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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纯文本,摘自官方页面)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现公开征集2026年第二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有关事项和要求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征集范围为食品掺杂掺假物质检验方法。 (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征集范围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应用广泛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等物质检测方法。 二、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管理规定,了解食品安全监管需求。 (二)具有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够提供方法研制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同一申报单位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五)各项目须由申报单位独立申报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研究工作经历,且无在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项目。 三、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应一致。 (二)报送的立项申请材料应附科学数据及相关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的验证支撑数据、行业及企业调研情况、与现行标准或方法的比对分析结果等相关材料。申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还需提供样品本底情况及监管判定研究数据;申报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其样品前处理步骤应尽可能简化,突出快速、简便的技术特点。 (三)申报单位需按照立项申请书要求提交完整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此外,可提供至少5家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验证报告等详细材料。 (四)申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相关规定,具备起草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等。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已发布或已立项的方法不再重复申报。 (六)申报单位需在2026年10月8日前将电子版材料以及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4)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fsi.net.cn,邮件名称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牵头申报单位”命名;每个申报方法材料文件夹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名称+牵头申报单位”命名。纸质版材料需同日邮寄至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郁诗华收;联系电话:15201580677。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申报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附件: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书 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书 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汇总表 4.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1日

官方原文: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94957f45f3834801badff32ce1f0dd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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