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剩 29 天修正案行业专业

关于征求《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等两部规章修订意见的函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信息来源
交通运输部·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
2026-09-30
截止日期
2026-10-30
AI 摘要AI 生成,仅供参考,以官方原文为准

影响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的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出口已获中国国籍航空器的持有人

「持证人应在其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至少 30 日申请延续其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查看原文↗

谁能提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针对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并反馈。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针对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并反馈。」查看原文↗

草案条文要点

改了哪几处

正文里按「修改为 / 删去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X条」这类字眼数到 19 处;本页按句归并成 23 行 —— 14 行附了逐字原文与可核对的说明,9 行只报「这一句里数到了改动字眼」这一事实(原句照登,请自己判断)。分母按本站读到的全部附件正文数,它是**字眼计数**,不是逐条核过的改动清单。本轮读到 3 份来源,共喂进模型 4171 个汉字(每一份都整份进了窗口,没有一份被截) —— 差额来自模型没有把检测到的改动字眼都写出来(写出来的若引用对不回原文,也会被丢掉)。

条款类型改了什么原文(本站逐字摘录)
—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一、将第 21.133 条修改为:

第 21.179 条修改适航证有效期改为签发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明确延续、保持有效条件、检查义务与届满注销。

二、将第 21.179 条修改为:“第 21.179 条 适航证的有效期“(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适航证自签发之日至次年 12 月 31 日有效…(四)适航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一条修改增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为制定依据。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二条修改修改航空器定义,并排除仅用于气象目的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本规定不适用于没有载荷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由气象部门使用仅用于气象目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三条修改民用航空器定义中增列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为除外情形。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五条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修改审查时限改为7个工作日,登记证有效期改为一年,到期前至少30日申请延续。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应在其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至少 30 日申请延续其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十二条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修改国籍登记证书除局方另有批准外应放置于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除局方另有批准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境外租赁航空器以租赁合同终止为注销事由,并新增届满未延续应当注销登记一款。

九、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自境外租赁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籍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民航局应当注销相应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十八条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十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修改国籍与登记标志应喷涂或以同等耐久方法附着,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自由气球除外。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除局方另有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第(三)项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修改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自由气球除外,所有人或占有人名称与标志按新规定喷涂。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除局方另有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下列规定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二十九条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第三十条修改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修改」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十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新增、条序调整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新增、条序调整」这类字眼,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第十条第一款新增登记申请材料新增型号设计批准证明,并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新增释放信息项。

五、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航空器已取得型号设计批准的证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该气球释放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升放者的姓名;”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三十七条条序调整原第三十六条改编号为第三十七条,并新增存量无失效日期国籍登记证的过渡条款。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编号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修改决定生效日期】前颁发的未标明失效日期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其有效期至*年*月*日,持证人应在*年*月*日前申请延续其国籍登记证有效期。”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 21.211 条新增申请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应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或临时登记。

三、将第 21.211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应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或临时登记。”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 21.621 条新增新增拒不配合适航检查的处罚,单位依《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处罚,其他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 21.621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的第 21.179 条第(三)款,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拒不配合局方检查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且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且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第 21.702 条新增设置存量未标明失效日期适航证的过渡安排,延续截止日期公布前确定。

五、将第 21.702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修改决定生效日期】前颁发的未标明失效日期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其有效期至*年*月*日,持证人应在*年*月*日前申请延续其适航证有效期。”

出处:附件《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编制说明要点

这份说明检测到约 8 个小节,本页列出 3 个 —— 检测按本站读到的说明正文数,列出的每一节都要求引用能逐字对回原文。本轮读到 1 份说明类来源,共喂进模型 818 个汉字(每一份都整份进了窗口,没有一份被截) —— 差额来自模型没有把检测到的说明小节都写出来(写出来的若引用对不回原文,也会被丢掉)。

如何提意见

在截止日期前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发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注明“CCAR21和CCAR45部修订反馈意见”。

「请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CCAR21和CCAR45部修订反馈意见”。」查看原文↗

摘要依据:附件条文上方「草案条文要点」摘自本站从随文附件里逐字读取的条文(3 份 / 约 4171 字),条文本身以下方附件与官方原文为准。

摘要模型:mimo-v2.5;内容为机器生成,请以官方原文为准后参考使用。

去官方渠道提意见

意见提交方式(摘自官方原文)

  • 在线渠道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原文:《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

  • 电子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

    原文:请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CCAR21和CCAR45部修订反馈意见”。

以上为官方原文中的原句摘录,本站未做改写;提交请以官方渠道为准。

分步提意指引

  1. 点击上方「去官方渠道提意见」按钮,跳转到官方原文页面(本站只引流,不代替官方受理意见)。
  2. 在官方页面阅读公告全文,确认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与受理范围。
  3. 本公示已在原文中注明具体提交方式(见上方「意见提交方式」),按其办理;建议附上具体条款与修改建议。
  4. 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意见才会被纳入汇总,请留意页面上的截止时间。

出站提意点击:1 次

附件清单

附件打不开?部分政府站点对下载有网络或会话限制,可到官方原文页面获取。

正文(纯文本,摘自官方页面)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公司,中航工业、中国航发、中国商飞,民航大学、管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各适航审定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适航管理,特别是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件、适航证件的持续有效动态监管,我司在充分总结已有适航审定管理经验基础上,组织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针对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在研究的基础上填写并反馈。 请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CCAR21和CCAR45部修订反馈意见”。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pdf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pdf

官方原文: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2609/t20260930_231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