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信息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6-10-14
- 截止日期
- 2026-11-13
可能的争议点
以下是本站 AI 依据公开原文作出的推断,不是官方表述,也不构成法律意见; 每条都附了它依据的那句原文,请自己判断。
共 6 处:1 处可能的不利后果 · 2 处可能被规避或滥用 · 3 处新增的义务或成本
影响:单条危废协同处置线的水泥企业、水泥生产企业、设置旁路放风设施的水泥企业、产生旁路放风粉尘的水泥企业 等 2 类
新增的义务或成本
在按表执行储存周期的同时,该条另设按日处置能力倍数的容量下限;单线企业若既有贮存设施容量不足,可能需扩建,设计与建设投入随之增加。
影响:单条危废协同处置线的水泥企业 · 贮存场地与建设投入
「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 倍」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可能被规避或滥用
容量倍数要求以“采用集中经营模式”为前提,而该经营模式在条文中未界定;非集中经营情形是否受该倍数约束缺乏明确标准,存在解释空间。
影响:水泥生产企业 · 容量要求适用边界
「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可能被规避或滥用
粉尘回用仅以水泥产品质量为条件,未同时写明污染物限值要求,有害成分是否随混合材进入水泥缺少判定依据。
影响:设置旁路放风设施的水泥企业 · 投入水泥磨的粉尘控制标准
「旁路放风粉尘在满足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作为替代混合材按比例投入水泥磨」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新增的义务或成本
粉尘运出厂外即须按危险废物管理,处置活动将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执行,外运处置成本随之上升。
影响:产生旁路放风粉尘的水泥企业 · 外运处置的管理成本
「如运至厂外运行处置,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新增的义务或成本
消防水泵与应急照明提升为一级负荷后,供电系统须按一级负荷配置,电气设计与设备投入相应增加。
影响:危废预处理车间设计单位 · 供电负荷等级设计
「车间消防水泵、预处理车间的应急照明应作为一级负荷」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可能的不利后果
卫生防护距离新增引用推导技术导则,防护距离可能按新方法推算,厂址选择与周边用地安排受影响。
影响:拟建或改扩建的水泥厂 · 卫生防护距离判定依据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草案条文要点
集中经营模式下,单线企业厂区危废贮存设施容量不小于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两条及以上生产线不小于5倍。
「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 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 倍。」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废物预处理车间须双路供电,车间消防水泵、预处理车间应急照明应作为一级负荷。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保证废物预处理车间达到双路电力供应。车间消防水泵、预处理车间的应急照明应作为一级负荷。」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烟气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有关规定」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旁路放风粉尘满足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作替代混合材投入水泥磨,运至厂外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旁路放风粉尘在满足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作为替代混合材按比例投入水泥磨。如运至厂外运行处置,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查看附件↗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改了哪几处
正文里按「修改为 / 删去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X条」这类字眼数到 1 处;本页按句归并成 7 行 —— 6 行附了逐字原文与可核对的说明,1 行只报「这一句里数到了改动字眼」这一事实(原句照登,请自己判断)。分母按本站读到的全部附件正文数,它是**字眼计数**,不是逐条核过的改动清单。本轮读到 1 份来源,共喂进模型 2473 个汉字(每一份都整份进了窗口,没有一份被截) —— 差额来自模型没有把检测到的改动字眼都写出来(写出来的若引用对不回原文,也会被丢掉)。
| 条款 | 类型 | 改了什么 | 原文(本站逐字摘录) |
|---|---|---|---|
| — | 删除 | 本站在这一句里数到了「删除」,但没能给出可核对的说明 |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
| 3.1.5 | 修改 |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增列GB 30485。 | 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有关规定 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
| 6.1.4-5 | 修改 | 在双路供电基础上新增消防水泵、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 | 车间消防水泵、预处理车间的应急照明应作为一级负荷。 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
| 7.4.13 | 修改 | 新增集中经营模式下危废贮存设施容量倍数要求。 | 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 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 倍。 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
| 9.3.2 | 修改 | 新增旁路放风粉尘回用及外运按危废管理的规定。 | 协同处置废弃物有害成分影响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时,可设置旁路放风设施。旁路放风粉尘在满足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作为替代混合材按比例投入水泥磨。如运至厂外运行处置,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
| 10.1.2 | 修改 | 卫生防护距离增引GB/T 39499推导技术导则。 |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的有关规定 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
| 10.2.4 | 修改 | 烟气排放要求中增列GB 30485。 | 工业废物协同处置过程中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有关规定。 出处: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本站从附件逐字提取,未做改写) |
上方「草案条文要点」摘自本站从随文附件里逐字读取的条文(1 份 / 约 2473 字),条文本身以下方附件与官方原文为准。
摘要模型:mimo-v2.5;内容为机器生成,请以官方原文为准后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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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纯文本,摘自官方页面)
官方原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7d1dc634b3554d1b9c306141e6e965fe.html